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被告:季台奋,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原审被告:洪丽玉,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被告:谢振,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被告: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仲凡,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季台奋、洪丽玉、谢振、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4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上诉人非本案适格被告,且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认为应以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即应由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44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原审被告季台奋、洪丽玉、谢振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