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445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雪琦,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薇,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颖,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振,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张晓玲,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谢振、张晓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交通枢纽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731783867。
法定代表人:陈仲凡。
原告***与被告***、***、谢振、张晓玲、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谢振、张晓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和解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3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减半收取264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升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