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和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蔚蓝设计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7806号
原告深圳市清和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230号满京华艺峦大厦1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025E。
法定代表人马莹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胜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蔚蓝设计咨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康佳科技中心12楼H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JPU89。
法定代表人侯瑶。
被告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隆祥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9805157R。
法定代表人干学军。
被告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田面设计之都创意产业园10栋2层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QXF51。
法定代表人张清平。
被告西安中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05号中交一公院科技产业园1幢6层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73729932。
法定代表人张博。
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清和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本案诉讼标的由1507961.06元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变更和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清和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预交受理费人民币9186元,由原告承担50元,预交受理费9136元本院迳退原告。
审判员  柯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