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4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梅州市。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15日生,被告公司职员,住广东省蕉岭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蕉岭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告:东乡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龙岩市西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东乡县恒通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龙岩市西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以欲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练安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