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元,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元,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