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河区花眼绒毛收购部与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802民初5637号
原告:临河区花眼绒毛收购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02MA0NMWYM1X。
经营者:李某,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670650168M。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河区花眼绒毛收购部(以下简称花眼绒毛收购部)与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水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眼绒毛收购部的经营者李某,被告黄河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眼绒毛收购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2130元(壹拾伍万贰仟壹佰叁拾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上午,临河区大兰庙桥北三连路上水业公司主管道自行爆裂,水喷直冒,形式险峻,大量的水直涌花眼绒毛收购部,当时商铺没有人,是邻居朋友给自来水公司一连打了几个电话,最后一个电话是上午11:07打的,48分钟后,也就是11:55,水业公司员工来人关掉阀门,但是大量的汪**水流进我商铺,重点:库房有8吨多优质白山羊绒,有2吨多已经是被水泡,我们心急如焚,黄色的脏水浸透了优质白山羊绒,使其价值直线下降,因为白中白成了白中黄,出绒率和卖相大打折扣,具体损失情况如下:绒毛50包×100斤=5000斤、5000斤×(89-72)元=85000元、施救费450元×10人=4500元,车辆费用800元、用餐费用600元、材料费用300元、光盘2个300元、洗相片8O元、电子秤一台550元、精神损害费10000元、五天误工费5天×10000元=50000元。5月份正值绒毛旺季,突如其来的损失,本人难以承受,精神萎靡不振,影响了正常的生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辩称,对原告所陈述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这次原告所受损失部分原因是由于被告供水管道破裂,致使原告房屋进水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但对原告的损失原告自身由于储存和管理不善致使损失扩大,这也是一个客观原因。原告关于损失的计算缺乏客观依据,总的说被告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承担真实的客观地经济损失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5月28日,位于临河区大兰庙桥北三连路段的自来水主管道破裂,水流涌入原告花眼绒毛收购部内,将存放在店铺内的部分绒毛浸泡。2020年6月4日,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收购原告的绒毛,双方经协商,定价为成品无毛绒524元/公斤,每公斤原料能产出无毛绒0.34公斤,得出原料为524×0.34=178元/公斤,山羊羔绒被泡水后,品质下降,颜色发黄,达不到白中白的要求,并且粘度加大,单根纤维强度和长度稍受影响,但几乎不影响洗净率和出成。双方协商后,泡水的原料按普白购买,每公斤无毛绒定价423.5元,仍按每公斤原料出0.34公斤无毛绒,合出每公斤原料423.5×0.34=144元/公斤,每公斤损失178-144=34元,经过磅,共有60件羔毛泡水,毛重2517.5公斤,皮重13.2公斤,净重2504.3公斤,损失额为2504.3公斤×34元=85146.2元。2020年5月30日,张志国出具“今收到花眼绒毛收购部施救工人用餐费600元”的收条。2020年9月9日,李志家、朱志刚、李军、王东等人出具“今收到花眼绒毛收购部搬运绒毛人工费用4500元(450元×10人),三轮车费用800元”。庭审中,原告花眼绒毛收购部的经营者李某认可上述收条中的三轮车费用800元原为600元,其在开庭前改为800元。2020年7月15日,宏图广告总部出具收据,“今收到花眼绒毛收购部U盘、光盘、拷贝材料费用300元”。2020年9月18日,临河区金信文印店出具收据,“今收到花眼绒毛收购部资料款38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过磅单、照片、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河水业公司对其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原告花眼绒毛收购部绒毛受损的事实认可,被告疏于对其所有的自来水管道的管理检修,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请求的损失金额152130元是否合理。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将泡水绒毛全部处理,无法对泡水绒毛的价值进行鉴定。原告提供了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收购泡水绒毛的书面材料及过磅单,能够表明泡水绒毛的数量、受损后的价值以及损失金额,被告虽不认可该证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推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财产损失的客观存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请求的绒毛损失85000元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请求的工人费用、车辆费用、用餐费用,原告主张10人每人每天450元合计4500元的工人费用,从原告提供的视频中可见有4人进行了搬运工作,结合收条中有李志家等4人的签名,本院认定工人为4人,原告主张的每天45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每人每天300元,合计工人费用为1200元;用餐费用4人两餐酌情认定为300元;车辆费用600元予以认定。U盘、光盘、相片等诉讼材料原告确有提供且属进行诉讼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定350元。临河区金信文印店出具的收据未注明何种资料,不能表明是为本次诉讼的支出,电子秤收据无交款人签名,本院均不予认定。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其经营者李某的误工费,原告为个体工商户,作为其经营者的李某经济来源即为出卖绒毛赚取利润,前述已经对受损绒毛的损失进行了确认,该部分损失包含了李某赚取的利润,故原告请求误工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对损失的形成亦存在过错的抗辩,因未提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临河区花眼绒毛收购部绒毛损失85000元、合理费用2450元,合计87450元;
二、驳回原告临河区花眼绒毛收购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由原告临河区花眼绒毛收购部负担1421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月颖
人民陪审员 方小美
人民陪审员 董彩欣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丙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收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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