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802民初63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系***妻子),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饭店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水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670650168M。
法定代表人:武瑞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元,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水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黄河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因自来水管破裂造成的房屋损失78825元(待鉴定后另行增加);2.房屋维修、重建期间的房租每月1500元(具体时长依房屋维修时间定);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2021年9月1日的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租金损失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7日上午10点左右***与***位于临河区××路××队巷内房屋大门前自来水管因水管老化开始漏水,下午3时左右自来水公司维修人员第一次到现场排查,未找到出水口;又于2020年10月8日上午10时左右二次排查最终确定出水口后维修。现因自来水管漏水导致房屋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破损,家门、大门均剧烈变形,无法开关。其中南房已成危房,严重影响我正常安全生活,给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经我与自来水公司协商未果后,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辩称,原告现在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是由被告造成,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没有事实支撑,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0月7日,原告所有位于临河区××路××队巷内房屋门前道路发生漏水,原告分别联系供暖公司、市政、被告黄河水业公司到场查看漏水原因,经各单位排查,未发现供暖公司、市政单位管道漏水。原告庭审中陈述:2020年10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发现地面冒水,供热公司排查后说不是他们管道破裂,黄河水业公司到场查看后说不是该公司责任,市政到场进行抽水说水是清的,不是市政问题,10月8日,原告再次联系黄河水业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进行了修理,修理后在未漏水。庭审中,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述称:经过排查是下水管道渗漏,不是自来水管道,黄河水业公司工作人员排查工作中将下水管道挖烂,10月8日该公司将下水管道修好。2020年10月8日后,事故点不再冒水。二原告***、***称其父亲曹荣光与二人同住于涉案房屋的正房,因房屋损坏无法居住,其父亲曹荣光于2020年11月15日与出租人付美莲签订了租房协议,年租金8000元。
原告对因果关系及房屋损失情况申请了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作出BSJC/JD-2021-6-1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查,申请人房屋的厨房、卧室墙体有多处贯通性裂缝是由于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室内地面下沉是由于房心回填土受潮后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申请人房屋现状与巷道内自来水管破裂、房屋地基被水浸泡存在因果关系,且自来水管道破裂后房屋地基被水浸泡为主要原因。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4.2.1条第2项规定: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2.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5.3.3条第2项规定: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应评定为危险点。申请人南侧房屋的厨房和卧室墙体评定为危险点,室内墙体裂缝宽度大于1mm的均为危险点。3.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5.4.6条规定: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承重墙体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第7.2.3条规定: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该房屋应评定为Du级,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6.2.3条第1项规定,该房屋应评定为D级,建议拆除重建。(拆除范围从东凉房与大门交接处开始,包括大门处的墙体、厨房及卧室)。2021年7月15日,内蒙古鼎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内鼎鉴【2021】第009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额为拆除工程3460元,新建工程79248元,总价82708元。上述两鉴定合计支出鉴定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租房协议、证明,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冒水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分别找到供热公司、市政、黄河水业公司对冒水部位地下进行了排查,黄河水业公司排查后进行了修理,修理后不再漏水。黄河水业公司辩称系下水管道损坏发生的漏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全案,黄河水业公司供水管道损坏漏水并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具有高度可能性,故黄河水业公司应对原告房屋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自来水管道破裂后房屋地基被水浸泡为主要原因,但非唯一原因,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多年平房,存在自然损耗,故本院酌情认定黄河水业公司对房屋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担20%,经司法鉴定,涉案房屋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级,建议拆除重建,工程造价为82708元,原告请求了78825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认可,黄河水业公司承担78825元×80%=63060元。原告请求的租金系曹荣光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支出的租金,并非原告损失,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18000元,按比例黄河水业公司承担14400元,原告自担36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30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原告***、***负担539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2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自担3600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月颖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马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丙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收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