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802民初66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系***母亲),女,194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徐勇红(系***姐姐),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系***妹妹),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水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670650168M。
法定代表人:武瑞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元,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徐勇红、***与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水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黄河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徐勇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自来水管破裂造成房屋及院内损失暂估价130000元(待鉴定后另行增加),房租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6日,我家(解放街北一街42号)自来水水流缓慢,我当时以为停水了,水压不够,17日邻居到我家找来了懂行人员检查一下,没有找到原因,2019年2月18日上午我打电话给西部水业维护中心,19日下午维修中心的人员来到我家,通过检查是因自来水管破裂,维修人员于当晚修好,后我和自来水公司协商未果,自来水公司让我通过诉讼解决,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只能在实际受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我公司的自来水管道渗漏是在原告的后墙北巷道内,该渗漏会对原告案涉房屋的后墙根基和墙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者影响,对于原告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院内和南房主张的损失,我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案涉房屋是三十多年的旧房,其地基下沉、墙体变裂也与其房屋时间有关,案涉房屋的损坏也与其自然属性有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街××号房屋系徐银柱于1990年自建房屋。2010年10月17日,徐银柱因病去世。***系徐银柱妻子,***、徐勇红、***系徐银柱子女。2019年2月16日,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街××号××巷道内的自来水管道破损,自来水渗漏造成案涉房屋受损。2021年3月31日,四原告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2021年5月10日,四原告再次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涉案房屋翻建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鼎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内蒙古鼎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编号为内鼎鉴【2021】第008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鉴定金额100957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后,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认为涉案房屋无需翻建,经过修缮可以正常使用,故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以修缮维护为基础的价格评估。2021年8月3日,巴彦淖尔日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人黄河水业公司未提供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修缮处理方案,无法鉴定,退回委托鉴定。2021年9月10日,被告黄河水业公司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房屋修缮维护方案及维修价格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编号为BSJC/JD-2021-11-1的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十、原因分析:因自来水管道破损造成自来水渗漏,涌入房屋基础内部,造成房屋不均匀下沉,导致上部砌体结构承受较大的剪切力,产生砌体表面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和地面下沉,是该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公司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来水管道破损与被申请人***、***、徐勇红、***受损的房屋存在因果关系。十一、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查,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1、地基危险性鉴定: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4.1章4.1.3项第1条通过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检查结果进行判定,以及检查项的结果中未满足第4.2章第4.2.1项中任何一条规范。因此,地基评定为:非危险即安全状态。2、基础与上部砌体结构构件鉴定: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3章5.3.3项第2条规定: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检查结果中满足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评定要求。因此,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局部危险点。3、房屋危险性鉴定:根据以上两个阶段的综合评定,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2章6.2.3项第3条规定: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的状况后作出判断,因此,通过检查结果综合判断,该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级(C级释义: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十二、处理建议:根据以上得出的相关鉴定、评定结论,及现场对本案房屋坐落的位置勘查,进行分析后得出: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7章7.0.3条规定: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本案房屋东西两侧紧贴相邻的房屋。2.对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处理时,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7章7.0.4项第2条:加固或更换危险构建。第5条:拆除部分危险构件。综上所述:因修复本案房屋过程中可能造成其他相邻近的房屋受损,我公司决定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和局部拆除重新砌筑以及十三加固方案、十四装饰工程维修方案。被告黄河水业支付鉴定费用12000元。
2022年2月25日,内蒙古鼎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内鼎鉴字【2021】第014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我公司对案涉房屋修缮维护方案及维修价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金额70371元。被告黄河水业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19日,***与张继国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由***租赁张继国金税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租期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期限壹年,租金15000元。同日,张继国向***出具租房费收条一张。另,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08年购买阳光新都C座1单元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底簿、死亡注销证明、房屋受损照片、租房协议书、内鼎鉴【2021】第008号造价鉴定意见书、BSJC/JD-2021-11-1号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鼎鉴字【2021】第014号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自来水管道破损致使自来水渗漏涌入案涉房屋,造成案涉房屋受损,依据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自来水管道破裂渗漏是导致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故黄河水业公司应对原告的房屋损坏承担侵权责任。但自来水管道致房屋损坏是主要原因而非唯一原因,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多年平房,存在自然损耗,且经鉴定,该房屋局部加固和局部拆除重新砌筑即可继续居住使用,如果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明显加重被告黄河水业公司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全部拆除重建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鉴定意见,被告黄河水业公司应承担维修造价70371元以及鉴定费22000元。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翻建的鉴定费用10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的房租费15000元,从原告***的自述来看,原告***除本案受损房屋外还有其他房屋,故对其房租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四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引起涉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涉案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勇红、***案涉房屋的财产损失70371元;
二、驳回原告***、***、徐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徐勇红、***负担1732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8元;由原告***、***、徐勇红、***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月颖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马春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丙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