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802民初5665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150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的母亲),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151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西部水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670650168M。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河西部水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庞某,被告黄河西部水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黄河西部水业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5日下午6点半左右,原告驾驶自己的蒙×**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临河区金川大道上。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听到一声巨响,车辆发生剧烈晃动,方向盘也无法控制,原告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失控车辆停到马路中间,下车查看现场,发现有一个井盖飞出井口20米左右,同时原告发现驾驶的车辆多处受损,开始漏油。原告当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到现场后,进行拍照,告诉原告等候出具事故结论。事故发生不久,被告的督查员工全伟到现场,了解了事故情况。后临河区交警队告知原告,因为井盖被车辆碾压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交警队给提供现场照片等证据。事故导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内蒙古奥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派拖车将受损车辆拖到4S店进行维修,2020年6月16日车辆维修完毕,原支付了维修费16000元。
被告黄河西部水业辩称,没有事实证明被告应当对原告所称的财产损失负有过错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明确,原告的财产损失过错责任在于原告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驾驶,事故责任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号。2020年5月15日19时15分,**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临河区金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府小区路段处时,在碾压路面井盖时井盖发生翻覆,与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
证据二、《照片》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抢修供水车辆到现场进行抢修破损的井盖。被告公司的井盖边缘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公司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
证据三、《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中国建设银行POS签购单,内蒙古奥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汽车维修费为16000元。
证据四、《内蒙古奥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项目包括更换油箱、排气筒尾端、四轮定位、钣金右车身底部、右后直臂与汽车油管共六项,还包括维修材料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车辆维修更换的全部零件。
证据五、《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奥迪牌×××车辆的所有人是**。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中准驾车型一致,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七、《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车辆符合汽车年检标准,具备上路条件。
证据八、《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2167号类似案例。
证据九、事故发生后供水抢修录像是自来水公司的井盖。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一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证明了事故责任方的责任。证据二无异议,不认可原告的举证意图,按照原告的说法是施工现场,从照片上看并不是施工现场,不能分辨出是什么井盖。证据三无异议,但是修理费由被告承担的举证意图不能成立;对《收据》NO:×××不认可,汽车修理厂如果出具单据应出具税票不应出具收据,故不认可;对中国建设银行POS签购单没有异议。证据四不认可,该清单既没有用户(原告)签名也没有工作人员(经办人或修理工)的签名。对证据五、六、七号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八与本案的案情是否类同,从判决书无法看到。证据九号只不过是供水抢修的车辆到过现场。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15日19时15分左右,原告驾驶×××号奥迪Q3越野车,沿临河区金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府小区路段时,在碾压路面井盖时井盖发生翻覆,与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原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到现场后,进行拍照。事故发生不久,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督查员工驾驶供水抢修车辆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了事故情况,并对破损的井盖进行了维修。后原告通知了车辆的销售公司到场,内蒙古奥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派拖车将受损车辆拖到4S店进行维修。此次事故经临河区交警大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6日车辆维修完毕,原告通过POS机支付了维修费16000元,内蒙古奥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内蒙古奥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车辆在通行道路正常行驶,通行中碾压属于被告所有、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的道路井盖,井盖发生翻覆,与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道路井盖无故翻覆系路段的维护、保养管理部门未能尽到妥善维护道路配套设施责任,保证道路适行状态,从而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被告作为本案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管道井盖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对道路井盖经常巡查。道路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发现道路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在原告正常驾驶车辆通行时,事发道路井盖脱落,应认定被告未充分履行其维护管理义务,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依法应就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以原告已支付的税收普通发票修理费用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河西部水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款16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黄河西部水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建勋
人民陪审员 贺 龙
人民陪审员 刘 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宫雪峰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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