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360号
原告:***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3栋综合单元1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周珊珊,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QL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