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58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龙山街道风铃绿洲风铃苑****。
法定代表人:江梓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天玮,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万久和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中夫。
申请人浙江长兴汇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久和兴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长兴汇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浙江万久和兴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长兴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久和兴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立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