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迎凤路67号金滩大厦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兴峡街2号1号37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6512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1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网上及线下查询,没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鲁070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员 殷庆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佩燕
书 记 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