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4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迎凤路**金滩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业,绍兴市柯桥区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上诉人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安洁
审判员 陆卫东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