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67号金滩大厦15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兴峡街2号1号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和2022年10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存款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0704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浚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