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4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银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路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
法定代表人:王万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61号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俊楠,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银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张俊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052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安阳市银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阳市银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被上诉人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海、王秀平,原审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原审被告张俊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市银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3878元案件受理费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自强
审判员 张建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