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常村镇卫生院、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0号
原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路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38537800。
法定代表人:王万珍,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毅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辉县市常村镇卫生院,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卫吴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兴友,系院长。
被告: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005546598C。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民,系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常村镇卫生院、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智霞
人民陪审员  张瑞军
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屈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