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北关区曙光路2号院曙光新区北院平原社区服务中心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安晓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路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
法定代表人:王万珍,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应锋,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刘应锋、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物业公司)、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冷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违法,剥夺***鉴定的权利。一审中,***曾向法院提交对受损房屋损失价值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从案件立案至开庭、判决,一直拖延不予鉴定,导致本案房屋受损价值一直无法确定,***一再要求下,一审法院在现场勘验受损房屋情况后,酌定受损房屋价值为12000元,庭审中,***对该酌定价值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但一审法院最终以该酌定数额作为受损房屋受损价值,导致***对受损房屋申请鉴定的权利无法实现,酌定受损价值明显偏低。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过错比例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冷暖公司工作人员错开涉案房屋水阀,***当时家中无人,物业公司又在第一时间未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导致***房屋受损损失扩大,***虽改装空调但与本案发生原因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损害属多因一果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任何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损失问题。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鉴定,但涉案房屋受损事实较明确单一,为了减少诉累,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结合双方勘验现场情况、本案房屋受损程度、损害持续时间及市场价格,一审法院酌定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承担问题。2018年9月***对其空调系统进行改装后,京诚物业公司给***出具装修违章通知书,表明***违反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的第7条中的空调改动,警告并要求***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后果自负。***本人私自改装空调,违反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综合考虑各方责任后酌定***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方方
审 判 员 刘中华
审 判 员 宋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石海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