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北关区曙光路2号院曙光新区北院平原社区服务中心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安晓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路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
法定代表人:王万珍,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应锋,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刘应锋、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物业公司)、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冷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违法,剥夺***鉴定的权利。一审中,***曾向法院提交对受损房屋损失价值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从案件立案至开庭、判决,一直拖延不予鉴定,导致本案房屋受损价值一直无法确定,***一再要求下,一审法院在现场勘验受损房屋情况后,酌定受损房屋价值为12000元,庭审中,***对该酌定价值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但一审法院最终以该酌定数额作为受损房屋受损价值,导致***对受损房屋申请鉴定的权利无法实现,酌定受损价值明显偏低。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过错比例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冷暖公司工作人员错开涉案房屋水阀,***当时家中无人,物业公司又在第一时间未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导致***房屋受损损失扩大,***虽改装空调但与本案发生原因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损害属多因一果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任何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损失问题。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鉴定,但涉案房屋受损事实较明确单一,为了减少诉累,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结合双方勘验现场情况、本案房屋受损程度、损害持续时间及市场价格,一审法院酌定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承担问题。2018年9月***对其空调系统进行改装后,京诚物业公司给***出具装修违章通知书,表明***违反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的第7条中的空调改动,警告并要求***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后果自负。***本人私自改装空调,违反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综合考虑各方责任后酌定***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方方
审 判 员 刘中华
审 判 员 宋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石海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