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北关区曙光路2号院曙光新区北院平原社区服务中心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安晓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路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
法定代表人:王万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物业公司)以及被上诉人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冷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人京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被上诉人万润冷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其申请鉴定的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过错比例明显与事实不符。针对京诚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辩称:京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当时六楼被淹就给物业打电话,但没人接听,是六楼的住户到物业找到值班人员,物业才找到***,才知道漏水了。其房屋是婚房,长期无人居住。试水试压前其没有接到物业公司及万润公司的电话。其错开阀门导致通过厕所空调冷凝管长时间大量流水,物业不仅管理钥匙,而且还负责平常维护,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京诚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判决理由不敢苟同。第一,导致事态扩大化而判决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二、认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导致事态扩大化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第三,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或过错;第四,本案的损害后果与物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第五,业主空调系统漏水原因完全是其私自雇佣他人修改主空调系统所致;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针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辩称:一、***的损失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二、2018年物业公司已通知***并要求其恢复原状,但其拒不整改,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三、事发当天,空调系统的控制维护管理均由万润公司支配,物业公司没有办法和能力关闭阀门;四、一审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万润公司针对二上诉人辩称:***的损失系其私改空调所致。京城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其是施工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针对二上诉人辩称:其是给公司打工的,不应承担责任。一审程序合法。
***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一、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安鑫苑三期2号楼二单元701号房屋。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京诚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京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服务手册》和物业服务制度)、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为住宅物业费1.35元/月*平方米、地上停车及地下停车场收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同日,***签订《关于住宅室内装修告知书》,告知书中指出,对户内按照相关规定装修,如因业主私自将管道进行拆改墙、在主体梁、柱上打洞,将属于违法行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也会给业主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带来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将由不按要求私自改装的业主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若存在不按要求私自改装的情况,房屋主体结构的质保期从改装之日起即时结束,后期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保修公司均不再承担保修义务。***签字声明:若***未按上述告知书要求私自改变或者破坏主体结构,日后所发生的的质量问题将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单位无关。2018年9月5日,***找到***为其空调系统进行改装,并支付***费用4000元。后京诚物业公司给***出具装修违章通知书,表明***违反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的第7条中的空调改动,警告并要求***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后果自负。2019年6月5日,中信城物业中心发布关于中央空调调试的通知:从2019年6月6日起,开始对小区住户家里进行通水测试,请各位住户按照时间在家中等候。特别说明:凡是改动过中央空调的住户请联系施工工人到场测试,如出现漏水或者故障,原施工方不负责维修,所有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万润冷暖公司是本次中央空调调试的施工单位,其于2019年公布中央空调调试期间值班电话,2#的值班人员为***。2019年6月8日11时左右,万润冷暖公司工作人员对2#住户进行通水测试时,错打开了家中无人的***所有701房屋的水阀。水从中央空调冷凝水管和盘管处漏水,导致***家中被水浸泡。***邻居发现后,给***联系,***方到家后,给京城物业公司联系让其关闭水阀,京城物业公司没有钥匙无法关闭,家中还在漏水。十来分钟后,万润冷暖公司工作人员将水阀关闭。后***与京城物业公司、万润冷暖公司等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5日,该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如下:墙面翘起、床头柜底部有翘皮、三套门底部有翘皮、吊顶、衣柜有毁损现象。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通知单、录音记录、涉案房屋损毁照片等证据要求三被告赔偿房屋损失21000元,本案中,万润冷暖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错打开了家中无人的涉案房屋的水阀,存在过错,应承担其赔偿责任;京诚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有为业主提供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但在漏水事件发生后,京诚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到场处理,致使事态严重扩大化,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给万润冷暖公司提供劳务,属于职务行为,故***对于该案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赔偿不承担责任;***本人私自改装空调,违反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划分,该院认定***、京诚物业公司、万润冷暖公司的责任比例为20%、15%、65%。关于***申请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鉴定,但该院认为,涉案房屋受损事实较明确单一,为了减少诉累,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该院未予准许。结合原被告双方勘验现场情况、本案房屋受损程度、损害持续时间及市场价格,该院酌定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故京诚物业公司应赔偿***财产损失1800元,万润冷暖公司应赔偿***财产损失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1800元;二、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78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负担275元,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交费单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查。上述证据不足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因导致案涉房屋的损害属“多因一果”,一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及该行为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所划分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关于***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一审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结合案涉房屋受损程度、损害持续时间及市场价格所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至于***提出其为保护案涉房屋现场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京诚物业公司、万润冷暖公司及***赔偿的理由,因***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项损失,所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京诚物业公司、万润冷暖公司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也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上诉人***负担85元,由上诉人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小 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江 松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