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民初6838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61号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被告: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2号院。
法定代表人:安晓杰。
被告: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珍。
***与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安阳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