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保34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麓品优道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48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天汉大道支行(账号为61050165530000000223)账户的存款3948598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天汉大道支行(账号为61001655300052501534)账户的存款3948598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南团结街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0753)账户的存款3948598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
4、执行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台区XX路XX段XX城XX园XX号楼XX层XX号XX房(房权证号000XXXX,面积715.84㎡),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5、执行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台区XX路XX段XX城XX园XX号楼XX层XX号XX房(房权证号000XXXX,面积728.62㎡),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702执保347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10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