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848号
原告:成都华兴合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
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第1期1#楼1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赵之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华兴合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华兴合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兴合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兴合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0元(已减半),由成都华兴合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苗蕊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