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230号
原告: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99号1栋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彭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卓,男,汉族,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第1期1#楼1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赵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琪,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340元、保全费4,960元,共计11,300由四川中社川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贺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