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412号
原告:四川**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2栋9楼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4NA653P。
法定代表人:周荣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枭然,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林,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第1期1#楼16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645556。
法定代表人:赵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文,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四川**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