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4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豪,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申请人:魏常凤,女,1975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申请人: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1期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与***、魏常凤、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魏常凤、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魏常凤、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魏常凤、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四、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3200000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