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峨劳人仲【2020】第12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8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登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