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13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惹机所胡,男性,1967年3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生效的峨劳人仲案(2020)第1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287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