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赛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中联赛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4595号
原告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6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联赛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1单元1层1号、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4328A。
法定代表人王鸿。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3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33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飞人民陪审员*洁珊人民陪审员罗祝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