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鹏,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学,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全,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诉人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为化解纠纷、妥善处理本案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经对方当事人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对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判决内容;
二、准许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郑 霞
审 判 员 马士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 吴先雄
书 记 员 马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