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4789号
原告: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办公楼北侧第五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一环线中环路宝庆金都B栋802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须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6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先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汤吉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