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与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初3652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际建材城A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负责人:***,系经理。
被告: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分院。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被告: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分院、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分院、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九通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分院、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1元,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9971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986元,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4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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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