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永恒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25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综合垦殖场合水分场场部103号。
法定代表人:胡仁福,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H9TN75。
被申请人:南昌永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499号春江御景大厦写字楼A#B#C#楼A栋701-7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707151C。
被申请人:陈国平,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熊玉保,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西湖区。
被申请人:万红妹,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永恒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平、熊玉保、万红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赣01民初825号之二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7月7日,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昌永恒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平、熊玉保、万红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本院(2019)赣01民初825号之二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南昌永恒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平、熊玉保、万红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廖江川
审判员  姚永忠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