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建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民初572号之六
申请人:佛山市高建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五福围。
法定代表人:周志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胡仁福,系公司总经理。
在申请人佛山市高建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胶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作出(2019)赣0105民初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赣铁公司银行存款3199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硅胶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庭外调解,被申请赣铁公司已将所欠货款向申请人全部清偿完毕,诉讼权益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赣铁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硅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9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小军
人民陪审员  李传刚
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 利
书 记 员  查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