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18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楞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12085P。
法定代表人:史世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城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综合垦殖场合水分场场部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H9TN75。
法定代表人:胡仁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瑞海,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王炜伦,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瑞海、王炜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赣0104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瑞海、王炜伦的银行存款7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理三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瑞海、王炜伦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