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384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胡仁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800元,执行费677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554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