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物5路。
法定代表人:邱锦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兴国,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花园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舒群惠,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承瑞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鑫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巨鑫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巨鑫公司称,登记在四川巨鑫公司名下的(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证,因为已经销售338户,因此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因房屋销售而转移到业主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之后,尚有部分业主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四川巨鑫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19)川0132执10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第二项内容。
本院查明,成都承瑞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巨鑫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32执1078号。2019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9)川0132执10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巨鑫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宝峰西路172号4栋1-2层4-1-10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14762号,建筑面积:126.93平方米,期限为3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巨鑫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宝峰西路17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号,使用面积:60506.13平方米,期限为3年。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巨鑫公司名下未出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XXX路XXX号XXX栋XX单元X层、X层、X层的房产【详见附件《(2019)川0132执1078号查封清单》】,期限为3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案中,四川巨鑫公司作为(2019)川0132执107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XXXX镇XXX路XXX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号并无不当,故四川巨鑫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姗
审 判 员 邓双燕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兰
书 记 员 彭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