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花园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舒群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物5路。
法定代表人:邱锦鑫,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未出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产(详见附件《(2019)川0132执1078号之一查封清单》,期限为3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