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10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花园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舒群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物5路。
法定代表人:邱锦鑫,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84408.89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宝峰西路172号4栋1-2层4-1-10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14762号)、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宝峰西路17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11586号)、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产[详见附件《(2019)川0132执1078号查封清单》],但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产[详见附件《(2019)川0132执1078号之一查封清单》],但该房产未竣工验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不处置。同时,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沙声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