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2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海滨村北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2020]455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缴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四川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