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4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欣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层2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77280715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30514674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欣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渝0104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欣荣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2890元、违约金5362元,共计118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118252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印志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