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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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390号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瑞,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优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雷世勇,董事长。
被告:陈小洪,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洪、四川省优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