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13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80715140。
法定代表人:蒋元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江瑞,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在执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1)成仲案字第79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58.50元、违约金2820.77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6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向鹏飞
审判员 廖家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