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79号
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克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凤,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美,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3月17日,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杨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