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达路66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231413R。
法定代表人:缪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1座12层1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42523。
法定代表人:耿四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伟,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2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569498.7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304财保5647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xxx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4724813.82元,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0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2020)粤03执6979号《执行申请金额一览表》,称截止2020年12月29日本案执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4586500.23元。2021年2月2日,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2021)粤03民特1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凭证》,称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依据的申请已被本院立案受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