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达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231413R。
法定代表人:缪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42523。
法定代表人:耿四化。
申请执行人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2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69498.7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6979号。因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为(2021)粤03民特115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82845.52元,扣除执行费48741.04元,余款4634104.48元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其后,申请执行人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24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48741.04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24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斌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