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达路66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克良。
原告***诉被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维维
书 记 员 陈德运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达路66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缪克良。
原告***诉被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维维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