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53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四川威久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2栋9楼2号。
法定代表人:马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3G6W0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西外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蒋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9RGMX7X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文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