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威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53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四川威久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2栋9楼2号。

法定代表人:马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3G6W0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西外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蒋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9RGMX7X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文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