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085号
原告:南昌南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工业三路22号2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FLM81N。
法定代表人:胡知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梅,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县工业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40051461。
法定代表人:支小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南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高新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昌南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南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