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财保17号
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守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兴仁县惠农薏苡仁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双山。
法定代表人:刘龙平。
被申请人:贵州省兴仁县创生薏仁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李关乡田坝村双山组。
法定代表人:刘龙平。
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仁县惠农薏苡仁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省兴仁县创生薏仁米有限责任公司自申请人处购买的烘干设备三套(具体包括:烘干塔3座、热风炉3台、热风机3台、冷风机3台、烟引风机3台、锅炉鼓风机3台、提升机7台、电控箱3台、烟囱3根、除渣机3台、热风道3个、冷风道3个)予以查封。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用自有的,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清开公路北的899.78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辽(2×**)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018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兴仁县惠农薏苡仁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省兴仁县创生薏仁米有限责任公司自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的烘干设备三套(具体包括:烘干塔3座、热风炉3台、热风机3台、冷风机3台、烟引风机3台、锅炉鼓风机3台、提升机7台、电控箱3台、烟囱3根、除渣机3台、热风道3个、冷风道3个),保全金额99万元,保全期限二年。
二、冻结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自有房产一幢,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清开公路北(房产证号:辽(2×**)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25**),保全金额99万元,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衍
书 记 员 鄂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