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执24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立娟。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任广辉,男性,1963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广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04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