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执24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661245945B,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立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3月2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晓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丽